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發布《關于加強企業環境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
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別濤介紹說,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黨的十八大提出加強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 建立健全社會征信體系,褒揚誠信,懲戒失信。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加強社會誠信建設,健全公民和組織守法信用記錄,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行為懲戒機制。
環境保護領域信用建設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修訂后的《環境保護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環境違法信息應當記入社會誠信檔案,違法者名單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國務院印發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對環保領域信用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要求:建立環境信用評價制度,將環境違法企業列入黑名單’并向社會公開,將其環境違法行為納入社會信用體系,讓失信企業一次違法、處處受限。
別濤說,近年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部署和要求,環保部門積極推動企業環境信用信息公開,建立和完善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制度,促進部門間信用信息共享和獎懲聯動,取得了積極成效。但是,企業環境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仍然整體不高,建設項目環評未批先建,排污單位超標排放、暗管偷排、篡改、偽造監測數據和騙取環保專項資金等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仍然突出,企業環境信用體系建設亟待進一步加強。
加強企業環境信用體系建設,既有利于引導企業環保自律,提升企業守法意識,又是適應政府職能轉變,創新環保監管方式的有力舉措。通過將企業的環境信用信息與其他部門之間實現互聯互通,并向社會公開,可以有效動員各部門和全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環境保護,形成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守法氛圍,督促企業自覺履行環保法定義務和社會責任。在環境管理中引入信用機制,也有利于解決事中事后監管不到位問題,推動環保部門從過度依靠行政手段向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信用約束等手段轉變,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環保監管效能。
別濤介紹,《意見》明確了今后五年環保領域信用建設的主要任務和措施,包括以下五個方面的主要內容:
一是明確了企業環境信用記錄的信息范圍,要求建立和完善企業環境信用記錄。企業環境信用記錄是企業環境信用的基礎檔案,記入企業環境信用記錄的信息分為環保行政許可等基礎類信用信息和環境行政處罰等不良類信用信息。環保部門應當確定負責環境信用信息歸集和管理的機構,并明確各類環境信用信息的提供主體。
二是加強企業環境信用信息公示。信用信息公示是信用機制的核心手段。環保部門應當將企業環境信用信息通過政府網站、信用中國網站向社會公開,并納入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等信息系統。重點排污單位,機動車生產、進口企業等應當依法依規公開其環境信息。
三是加強企業環境信用信息系統建設,完善信息化基礎設施。各級環保部門負責建設本級企業環境信用信息系統并與上級系統實現網絡互聯和信息共享,推進環保部門與其他部門之間的信用信息共享。
四是建立環保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環保部門應當在資質認定、行政許可、政策扶持等方面,根據企業環境信用狀況采取差別化的支持或懲戒措施。發展改革部門推動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行政許可、公共采購、評先創優、金融支持、資質等級評定等工作中,根據企業環境信用狀況予以支持或限制。
五是開展環境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環境信用建設。針對環評機構、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構、環境監測機構、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等環境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建立和健全其環境信用記錄,加強信用信息公開,強化信用考核。
此外,《意見》還就完善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制度、探索企業環境信用承諾制度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網站